家住北仑九峰小区水华家园的邬女士来电问:2005年,邬女士父母的房子被拆迁后,分到了192平方米的新房。因单套面积过大,邬女士的父母决定换成两套房购买,自己要了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另外120平方米的房子让给了大女儿邬女士,由她出钱购买。邬女士拿着父母给她的拆迁房房票,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房产交易中心按拆迁户的待遇给邬女士办理了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并且她的房产证、土地证都是按拆迁安置户的待遇办理的,拆迁安置户的物业费标准是0.1元/平方米,而物业公司却坚持要按商品房0.2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她家的物业费。女儿是否也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户的相关待遇?
浙江匡明律师事务所的杨明建律师回答:拆迁安置房业主和拆迁安置户在某种条件下是不同的主体,拆迁安置户可以将拆迁安置房转卖给需要房子的人,购买了拆迁安置房的这个人,只是成了拆迁安置房的业主,而拆迁安置户的优惠政策并没有在这一转卖活动中一同转让。而邬女士这样的情况比较特殊,她是接收了父母赠予的房子,而父母和子女在主体上很难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区分。所以,物业公司给予邬女士这样的业主享受拆迁安置户的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