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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

2007-03-09 09:13: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宁波市总工会网站
  一、服务范围
  (一)信访接待。
  1、为来访职工提供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2、受理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
  3、受理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受理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特困救助。
  1、家庭成员患长病、重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2、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严重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模、先进人物;
  4、因生活困难造成子女失、辍学的以及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三)职业介绍。
  “中心”对下列人员提供免费职介服务:
  1、持《宁波市失业职工证》的困难职工;
  2、持《低保证》和《特困证》的家庭成员;
  3、市以上劳模或“4050”大龄失业人员。
  (四)法律援助。
  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市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2、因依法履行工会职责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职工来信来访来电的记录、答复、分类、转办、交办、反馈和归档工作;
  (二)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工会组织对职工信访、困难救助、职业介绍、法律援助事项的处理;
  (三)负责对办结事项进行跟踪及办理结果的落实;
  (四)协助办理情节复杂,性质严重或群体性的信访、求助问题;
  (五)负责对网络单位的业务指导,定期召开网络单位协调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六)负责分析、整理职工群众的各种意见,编写情况分析、报告,为市总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材料。
  (七)负责办好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服务至上原则。职工维权服务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中心”工作和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对确需转办的事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工会凡属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和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拖拉、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高效务实原则。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力求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作出处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对突发性事件应依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尽力办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迅速解决。
  (四)依法协调处理原则。对职工求助或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依法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对条件暂不具备,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向职工讲明情况,同时积极协调,争取尽早解决;对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讲清道理,以求得职工的理解。
  (五)保密原则。在答复处理职工反映问题的过程,对来电、来访人不愿公开工作单位和姓名的,要尊重其意愿,特别是对揭发、控告电话,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四、工作程序(见附表)
  (一)“中心”统一受理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二)接受来电来访应做到热情、文明用语、耐心倾听、详细记录、字迹清楚、解答恰当。凡即时答复处理的,要在记录本上写明答复处理情况;
  (三)对事实清楚,但需要协调处理的维权服务事项,转市总有关职能部(室)办理。有关职能部(室)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办结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中心”备案;
  (四)对应当由下级工会负责办理的职工维权服务事项,由“中心”交有关工会办理。交办的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中心”。办理难度较大的,在30日内确难办结的,应以适当的方式职工予以说明。但延长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日。
  (五)情节复杂、问题严重或属突发性的求助事项,由“中心”办理。办结时限比较交办事项的规定。
   (六)“中心”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及时催办,每次催办均应记录。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拖延不办、不反馈、多次催办而未办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分析统计与归档
  1、定期对来电、来信、来访的数量、内容进行分类和统计汇总;
  2、对办结的事项,按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立卷归档。

  五、工作纪律
  (一)“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涉及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来访件或虽无直接关系但需回避的,应主动请求回避;
  (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上级指示,不得擅自作出有违上级指示的行为,也不得擅自作出超越职权范围的决定;
  (四)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来访件,对重大情况的来访件,必须及时汇报,不得积压延误时机;
  (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无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因故离岗或请假的,需经“中心”负责人同意。

  六、考核与奖惩
  (一)对办理职工反映问题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每年年终依据统计结果进行总结表彰;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拖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本“工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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