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公民代理房屋买卖事宜,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而且,这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不过,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特别提醒市民,如果是受托出售外国人在宁波的房产,授权委托书上一定要写明确委托事项———如房产的位置、受托人对该套房产的处置权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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