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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来华人员”的管汇规定

2006-07-24 16:1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本条例包含了以下内容:
        1、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存入外汇指定银行,实行自愿原则;也可以凭海关原入境申报单汇出或携出境外。
        2、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入境后的一切费用开支均以人民币支付。
用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在境内使用的,其剩余部分可凭本人护照和6个月有效期内的银行兑换水单兑成外汇并可携出或汇出境外。
        3、不允许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在中国境内私自买卖外汇。
        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看,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外汇与人民币的交换(即买卖),只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经批准可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二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系统进行的买卖。未经上述两个渠道的外汇与人民币的买卖,无论比价如何,均属私自买卖外汇行为。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外汇买卖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对私自买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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